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 [日期:2015-08-12] 发布者:厦门嘉速物流有限公司 |
CCAR-276-R1文件中明确了危险品运输责任归属
- 经营人的责任
- 托运人的责任
- 地面服务代理人责任
(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三)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
(四)与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在内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五)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其中应当包括地面应急程序和措施;
(六)拥有经营人提供或者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货运销售代理人
目前国内的销售代理人和托运人都是扮演双重身份在运输危险品货物,但CCAR-276-R1新规出台后,不允许再出现双重身分,必须明确责任归属问题。也就是说托运人如果未取得局方认可的危险品资质,无法承运危险品,而航空公司销售代理人是不允许直接托运危险品。我司在接收到民航局文件后,积极响应贯彻执行文件规定,向局方递交注册《南京康博特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托运人资质申请,民航华东局已于2014年5月31日批准我司获得《危险品托运人代理资质》,CCAR-276-R1新规定6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我司是南京机场货站首家可承运锂电池等危险品货物的代理。





